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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危房鑒定技術

發表時間:2016/07/07 00:00:00  瀏覽次數:2122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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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對常見農村房屋類型給出定性及定量鑒定方法。首先采用定性鑒定方法,對于鑒定結果為D級房屋,再進行定量鑒定。對定性鑒定結果為C級房屋,可根據實際情況再進行定量鑒定。對于定量鑒定方法沒有包含的房屋結構類型,可直接采用定性鑒定結果。

一.鑒定程序 

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圖下規定的程序進行。

       

1 受理委托:根據委托人要求,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; 

2 初始調查: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,并進行現場查勘; 
3 場地危險性鑒定:收集調查和分析房屋所處場地地質情況,進行危險性鑒定; 
4 檢查檢測: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,必要時,宜采用儀器量測和進行結構驗算; 
5 鑒定評級:對調查、查勘、檢測、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,綜合評定,確定其危險等級,包括定性與定量鑒定; 
6 處理建議:對被鑒定的房屋,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:

7 出具報告:報告式樣應符合本導則附錄的規定。

二.評定方法

1.房屋危險性場地鑒定:按房屋所處場地,評定其是否為危險場地。 

2.房屋危險性定性評定:在現場查勘的基礎上,根據房屋損害情況進行綜合評定,房屋危險性等級可分為A、B、C、D四個等級。 

3.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:采用綜合評定,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: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評定可為危險構件(Td)和非危險構件(Fd)兩類;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可分為a、b、c、d四等級;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,其等級可分為A、B、C、D四等級。

三.等級劃分

房屋可分為地基基礎、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組成部分。

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,應按下列等級劃分: 
1 a級:無危險點;

2 b級:有危險點; 

3 c級:局部危險; 

4 d級:整體危險。 

房屋危險性鑒定,應按下列等級劃分: 
A級:結構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未發現危險點,房屋結構安全。
 

B級: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,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,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。 

C級: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局部出現險情,構成局部危房。 

D級: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,房屋整體出現險情,構成整幢危房。
四.場地危險性鑒定

下列情況應判定房屋場地為危險場地: 

1 對建筑物有潛在威脅或直接危害的滑坡、地裂、地陷、泥石流、崩塌以及巖溶、土洞強烈發育地段; 

2 暗坡邊緣;淺層故河道及暗埋的塘、浜、溝等場地; 

3 已經有明顯變形下陷趨勢的采空區。
五.房屋危險性定性鑒定

1.一般規定

1.1 定性鑒定現場檢查的順序宜為先房屋外部,后房屋內部。破壞程度嚴重或瀕危的房屋,若其破壞狀態顯而易見,可不再對房屋內部進行檢查。 

1.2 房屋外部檢查的重點宜為: 

1 房屋的結構體系及其高度、寬度和層數; 2 房屋的傾斜、變形; 

3 地基基礎的變形情況; 

4 房屋外觀損傷和破壞情況; 

5 房屋附屬物的設置情況及其損傷與破壞現狀; 

6 房屋局部坍塌情況及其相鄰部分已外露的結構、構件損傷情況。 根據以上檢查結果,應對房屋內部可能有危險的區域和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做出鑒定。 

1.3 房屋內部檢查時,應對所有可見的構件進行外觀損傷及破壞情況的檢查;對承重構件,可剔除其表面裝飾層進行核查。對各類結構的檢查要點如下: 

1 著重檢查承重墻、柱、梁、樓板、屋蓋及其連接構造; 

2 檢查非承重墻和容易倒塌的附屬構件,檢查時,應著重區分抹灰層等裝飾層的損壞與結構的損壞。 

1.4 現場檢查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。

 2.房屋評定方法

2.1 A級: 

1 地基基礎:地基基礎保持穩定,無明顯不均勻沉降; 

2 墻體:承重墻體完好,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;墻體轉角處和縱、橫墻交接處無松動、脫閃現象。非承重墻體可有輕微裂縫; 

3 梁、柱:梁、柱完好,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,梁、柱節點無破損,無裂縫; 

4 樓、屋蓋:樓、屋蓋板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,板與梁搭接處無松動和裂縫。 

2.2 B級 

1 地基基礎:地基基礎保持穩定,無明顯不均勻沉降; 

2 墻體:承重墻體基本完好,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;墻體轉角處和縱、橫墻交接處無松動、脫閃現象; 

3 梁、柱:梁、柱有輕微裂縫;梁、柱節點無破損、無裂縫; 

4 樓、屋蓋:樓、屋蓋有輕微裂縫,但無明顯變形;板與墻、梁搭接處有松動和輕微裂縫;屋架無傾斜,屋架與柱連接處無明顯位移; 

5 次要構件:非承重墻體、出屋面樓梯間墻體等有輕微裂縫;抹灰層等飾面層可有裂縫或局部散落;個別構件處于危險狀態

2.3 C級 

1 地基基礎:地基基礎尚保持穩定,基礎出現少量損壞; 

2 墻體:承重的墻體多數輕微裂縫或部分非承重墻墻體明顯開裂,部分承重墻體明顯位移和歪閃;非承重墻體普遍明顯裂縫;部分山墻轉角處和縱、橫墻交接處有明顯松動、脫閃現象; 

3 梁、柱:梁、柱出現裂縫,但未達到承載能力極限狀態;個別梁柱節點破損和開裂明顯。 

4 樓、屋蓋:樓、屋蓋顯著開裂;樓、屋蓋板與墻、梁搭接處有松動和明顯裂縫,個別屋面板塌落。 

2.4 D級 
1 地基基礎:地基基本失去穩定,基礎出現局部或整體坍塌; 

2 墻體:承重墻有明顯歪閃、局部酥碎或倒塌;墻角處和縱、橫墻交接處普遍松動和開裂;非承重墻、女兒墻局部倒塌或嚴重開裂; 
3 梁、柱:梁、柱節點破壞嚴重;梁、柱普遍開裂;梁、柱有明顯變形和位移;部分柱基座滑移嚴重,有歪閃和局部倒塌; 

4 樓、屋蓋:樓、屋蓋板普遍開裂,且部分嚴重開裂;樓、屋蓋板與墻、梁搭接處有松動和嚴重裂縫,部分屋面板塌落;屋架歪閃,部分屋蓋塌落。

 六.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 
1  一般規定  

6.1  危險構件是指其損傷、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。 

6.2  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構造與連接、裂縫和變形等內容。 

6.3  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:基礎:

1)獨立柱基: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; 
2)條形基礎: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;
 

2 墻體:以一個計算高度、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; 

3 柱:以一個計算高度、一根為一構件; 

4 梁、檁條、擱柵等:以一個跨度、一根為一構件; 

5 板: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;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; 6 
屋架、桁架等:以一榀為一構件。 
2.房屋危險性綜合評定原則與方法 

2.1 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、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,結合歷史、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,全面分析,綜合判斷。 

2.2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危險性判定時,應考慮其危險性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。當構件危險性孤立時,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;否則,應聯系結構危險性判定其范圍。 

2.3 全面分析、綜合判斷時,應考慮下列因素: 
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; 

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的重要性; 

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結構中所占數量和比例;

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; 

5 有損結構安全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;

6 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; 

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。 
七.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 
7.1 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。 
7.2 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構件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、水平裂縫、豎向裂縫狀況,基礎與上部結構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,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,地基穩定、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。 
7.3 當地基部分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狀態: 
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4mm/月,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; 
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,上部墻體產生裂縫寬度大于10mm,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%; 
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,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,且仍有繼續滑動的跡象。 
7.4 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1 基礎腐蝕、酥碎、折斷,導致結構明顯傾斜、位移、裂縫、扭曲等; 

2 基礎已有滑動,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/月,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; 

3 基礎己產生通裂且最大裂縫寬度大于10mm,上部墻體多處出現裂縫且最大裂縫寬度達10mm以上。 
八.砌體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 

8.1 砌體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,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,砌體承重墻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的裂縫和位移狀況。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、長度、深度、走向、數量及其分布,并觀測其發展趨勢。 

8.2 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
1 受壓墻、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、縫長超過層高1/2的豎向裂縫,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/3的多條豎向裂縫; 

2 受壓墻、柱表面風化、剝落,砂漿粉化,有效截面削弱達1/4以上; 

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,或最大裂縫寬度已超過1mm; 

4 墻、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,最大裂縫寬度大于0.5mm; 

5 墻、柱產生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0.7%,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; 

6 墻、柱剛度不足,出現撓曲鼓閃,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; 

7 磚過梁中部產生的豎向裂縫寬度達2mm以上,或端部產生斜裂縫,最大裂縫寬度達1mm以上且縫長裂到窗間墻的2/3部位,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,或產生明顯的彎曲、下沉變形; 

8 磚筒拱、扁殼、波形筒拱、拱頂沿母線通裂或沿母線裂縫寬度大于2mm或縫長超過總長1/2,或拱曲面明顯變形,或拱腳明顯位移,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,且拉桿體系失效; 

9 砌體墻高厚比:單層大于24,二層大于18,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m。 
九.木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

9.1 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、蟲蛀、木材缺陷、構造缺陷、結構構件變形、失穩狀況,木屋架端節點受剪面裂縫狀況,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。 

9.2 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
1 木柱圓截面直徑小于110mm,木大梁截面尺寸小于110mm×240mm; 

2 連接方式不當,構造有嚴重缺陷,已導致節點松動、變形、滑移、沿剪切面開裂、剪壞和鐵件嚴重銹蝕、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; 

3 主梁產生大于L0/120的撓度,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; 

4 屋架產生大于L0/120的撓度,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,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/120; 

5 木柱側彎變形,其矢高大于h/150,或柱頂劈裂,柱身斷裂。柱腳腐朽,其腐朽面積大于原截面面積1/5以上; 

6 受拉、受彎、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,其斜紋理或斜裂縫的斜率分別大于7%、10%、15%和20%;

7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質構件; 

8 木柱的梢徑小于150mm;在柱的同一高度處縱橫向同時開槽,且在柱的同一截面開槽面積超過總截面面積的1/2; 

9 柱子有接頭; 

10 木桁架高跨比h/l大于1/5; 

11 樓屋蓋木梁在梁或墻上的支承長度小于100mm。 
10.石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 
10.1 石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石砌墻、柱、梁、板的構造連接部位,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,石砌體承重墻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的裂縫和位移狀況。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、長度、深度、走向、數量及其分布,并觀測其發展趨勢。 
10.2 石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1 承重墻或門窗間墻出現階梯形斜向裂縫,且最大裂縫寬度大于10mm

2 承重墻整體沿水平灰縫滑移大于3mm; 
3 承重墻、柱產生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1/200; 
4 縱橫墻連接處豎向裂縫的最大裂縫寬度大于2mm; 
5 梁端在柱頂搭接處出現錯位,錯位長度大于柱沿梁支撐方向上的截面高度h(當柱為圓柱時,h為柱截面的直徑)的1/25; 
6 料石樓板或梁與承重墻體錯位后,錯位長度大于原搭接長度的1/25; 

7 石樓板凈跨超過4m,或懸挑超過0.5m; 

8 石柱、石梁或石樓板出現斷裂; 
9 支撐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墻體個別石塊斷裂或墊塊壓碎; 
10 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0.5mm;墻體豎向通縫長度超過1000mm; 
11 墻、柱剛度不足,出現撓曲鼓閃,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; 

12 石砌墻高厚比:單層大于18,二層大于15,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m; 

13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/6; 
14 石結構房屋橫墻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積,大于全截面面積的1/3; 
15 受壓墻、柱表面風化、剝落,砂漿粉化,有效截面削弱達1/5以上; 

16 其他顯著影響結構整體性的裂縫、變形、錯位等情況; 

17 墻體因缺少拉結石而出現局部坍塌。 
十一.生土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 
11.1 生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連接部位、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,生土承重墻體變形和裂縫狀況。注意量測其裂縫寬度、長度、深度、走向、數量及其分布,并觀測其發展趨勢。 
11.2 生土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1 受壓墻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0mm、縫長超過層高1/2的豎向裂縫,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/3的多條豎向裂縫; 
2 長期受自然環境風化侵蝕與屋面漏雨受潮及干燥的反復作用,受壓墻表面風化、剝落,泥漿粉化,有效截面面積削弱達1/4以上; 
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,或最大裂縫寬度已超過10mm; 
4 墻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1mm; 
5 墻產生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0.5%,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; 

6 墻出現撓曲鼓閃; 
7 生土房屋開間未設橫墻; 
8 單層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大于2.5m,開間大于3.3m;窯洞凈跨大于2.5m; 

9 生土墻高厚比:大于12,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m。 
十二.混凝土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 

12.1 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、梁、板、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銹蝕狀況,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,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穩定等。

12.2 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: 
1 梁、板產生超過L0/150的撓度,且受拉區最大裂縫寬度大于1mm;

2 簡支梁、連續梁跨中部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,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/3以上,且縫寬大于0.5mm,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,縫寬大于0.4mm; 
3 梁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和斜裂縫,縫寬大于1mm,板產生寬度大于0.4mm的受拉裂縫; 
4 梁、板因主筋銹蝕,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,縫寬大于1mm,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,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、露筋,鋼筋銹蝕后有效截面小于4/5; 
5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,保護層剝落,主筋外露銹蝕;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,縫寬大于1mm,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,主筋外露銹蝕; 
6 柱、墻產生傾斜、位移,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1%,其側向位移量大于h/500; 
7 柱、墻混凝土酥裂、碳化、起鼓,其破壞面大于全截面的1/3,且主筋外露,銹蝕嚴重,截面減小; 
8 柱、墻側向變形大于h/250,或大于30mm; 
9 屋架產生大于L0/200的撓度,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,縫寬大于1mm; 10 屋架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,其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%; 11 端節點連接松動,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; 12 梁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規定值的70%。 
十三.鋼結構構件危險性鑒定 
13.1 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點的焊縫、螺栓、鉚釘等情況;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、支撐桿件、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,鋼屋架桿件彎曲、截面扭曲、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、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。

13.2 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,應評定為危險點; 
1 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;焊縫、螺栓或鉚接有拉開、變形、滑移、松動、剪壞等嚴重損壞; 
2 連接方式不當,構造有嚴重缺陷; 
3 受拉構件因銹蝕,截面減少大于原截面的10%;

4 梁、板等構件撓度大于L0/250,或大于45mm;

5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于L0/600,且有發展跡象; 
6 鋼柱頂位移,平面內大于h/150,平面外大于h/500,或大于40mm; 

7 屋架產生大于L0/250或大于40mm的撓度;屋架支撐系統松動失穩,導致屋架傾斜,傾斜量超過h/150。
 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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