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線檢測人員:有八個做到 有十六個不得有
一線窗口人員
履行職責應做到:
(一)服裝儀容整潔,工位井然有序;
(二)舉止端莊得體,服務文明熱情;
(三)言語規范清晰,態度和藹禮貌;
(四)熟悉業務內容,熟練解答疑問;
(五)首問負責到位,空崗及時補位;
(六)告知事項詳盡,嚴格執行流程;
(七)解釋答復耐心,聽取意見虛心;
(八)遵守辦結時限,優質高效便捷。
履行職責不得有以下影響工作和窗口形象的行為:
(一)不遵守勞動紀律:遲到早退;無故脫崗;串崗聊天;
(二)在崗吸煙、吃零食、嚼口香糖,上網聊天、購物、炒股、打游戲、看視頻等做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項;
(三)態度冷硬,推諉扯皮;使用服務忌語,或與服務對象發生語言沖突;
(四)不按業務流程和時限辦理業務,辦事拖沓,效率低下;
(五)搭車收費、亂收費、多收費;違背服務對象意愿強制辦理其它業務;
(六)不一次性告知服務對象,造成其多跑路;
(七)不正確對待服務對象的意見建議;
(八)接受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;
(九)索取或收受服務對象的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、商業預付卡、電子紅包等;
(十)擅自進入服務對象單位,或在窗口以外的地方私自接觸服務對象單位相關人員;
(十一)其它違紀違規行為。
一線評審人員
履行職責應做到:
(一)接受統一派遣,守時團結協作,遵照計劃評審;
(二)出示相關證件,告知工作紀律,自覺接受監督;
(三)穿著舉止得體,語言熱情文明,態度不卑不亢;
(四)評審認真負責,嚴格執行標準,評價客觀公正;
(五)尊重評審對象,虛心聽取申辯,耐心解釋疑問;
(六)食宿就近從簡,遵守廉潔紀律,信守企業秘密;
(七)按時完成任務,提交材料完整,確保評審質量。
履行職責過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不按約定時間到達評審(審查)現場,隨意變更現場評審(審查)計劃;
(二)不向被評審(審查)單位出示相關證件,不告知有關廉政紀律要求;
(三)不嚴格執行評審(審查)準則,在評審(審查)過程中摻雜個人意志或個人偏好;
(四)在評審(審查)工作中,弄虛作假,徇私舞弊,幫助不符合條件的被評審(審查)單位蒙混過關;
(五)工作不專心、不認真,心不在焉,粗枝大葉;
(六)態度粗暴生硬,語言不文明,借故刁難被評審(審查)單位;
(七)不按規定時限提交評審(審查)材料;
(八)泄露被評審(審查)單位商業或技術秘密;
(九)接受被評審(審查)單位安排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;
(十)索取或收受服務對象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、商業預付卡、電子紅包等;
(十一)讓被評審(審查)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;
(十二)向被評審(審查)單位推銷產品或服務等;
(十三)憑借評審(審查)員影響開展有償咨詢、培訓、服務等,或在被評審(審查)單位兼職取酬;
(十四)未經指派,擅自進入被評審(審查)單位,或私自接觸被評審(審查)單位相關人員;
(十一)其它違紀違規行為。
一線執法人員
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:
(一)自覺遵守法紀,正確行使職權,落實執法責任;
(二)主動出示證件,文明禮貌待人,舉止規范得體;
(三)嚴格執行程序,認定事實清楚,所用證據確鑿;
(四)正確適用法律,自由裁量適當,保證辦案質量。
在行政執法過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工作拖沓,造成積案壓案拖案;
(二)隨意改變行政處罰種類、幅度和程序;
(三)隨意處罰、以收代罰、罰過放行和以罰代刑;
(四)刁難、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;
(五)私自處理抽樣物品、封存物品、罰沒物品;
(六)在企業參股、入股,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;
(七)選擇性辦案,執法不公;徇私枉法,辦“人情案”“關系案”“金錢案”,隨意變更涉案貨值,私自銷案、抹案;
(八)充當不法企業保護傘,向不法企業通風報信,收取好處費、保護費;向行政相對人泄露有關案情秘密;
(九)接受行政相對人安排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;
(十一)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對人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、商業預付卡、電子紅包等;
(十二)要求行政相對人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,或向行政相對人借錢借物、無償占有其財物;
(十三)其它違紀違規行為。
一線檢驗檢測人員
履行職責應做到:
(一)遵守職業道德,愛崗敬業勤奮;
(二)言行文明禮貌,服務周到高效;
(三)自覺遵守法紀,嚴格執行標準;
(四)檢測科學嚴謹,結果真實準確;
(五)不受任何干擾,堅持客觀公正;
(六)保質保量完成,及時出具報告;
(七)嚴格依規收費,信守客戶秘密;
(八)外檢食宿自理,遵守廉潔紀律。
應嚴格遵守有關要求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對待服務對象言語不文明,態度生硬;
(二)不按規定時限出具檢驗檢測報告、檢定證書;故意拖延檢驗檢測報告、檢定證書發放時間以謀取不正當利益;
(三)偽造、涂改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資質證書或印章;
(四)違反有關標準、技術規范和程序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;
(五)超越資質或授權范圍開展檢驗檢測業務;
(六)偽造、篡改檢驗檢測數據、報告、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,出具虛假檢驗結果;
(七)參與或默認委托人在檢驗檢測樣品或技術資料上弄虛作假;
(八)泄露行政執法和監督檢驗等有關信息,泄露受檢單位技術秘密、商業秘密等;
(九)超過規定的數量抽取樣品;截留、私分樣品或向服務對象購買、索要產(商)品;
(十)借檢驗檢測之機,向服務對象推銷指定產品和服務;強制受檢單位接受收費性質的服務;
(十一)違規收取加班費、勞務費、加急費、咨詢費等費用;瞞報、少報、截留、私分檢驗檢測收費;
(十二)向服務對象轉嫁應由個人支付的差旅、食宿等費用;
(十三)接受服務對象提供的旅游、宴請、娛樂、健身等活動;
(十四)索取或收受服務對象的禮品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、支付憑證、商業預付卡、電子紅包等;
(十五)從事或參加與本單位利益相沖突的營利性活動,自己或特定關系人開辦公司與服務對象單位發生業務關系;
(十六)其他違規違紀行為。